刘昌松:县委书记用“套军牌车”应司法调查

2013年03月25日02:39  新京报 微博

  ■ 视点

  若司机是受县委书记指使去购买假军车牌,则县委书记属教唆犯;若县委书记明知自己的司机要去购买假军车牌来使用,而不去制止,则成立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据央视报道,辽宁西丰县委书记闫立峰违规坐豪车、套用武警部队假军车牌的公共事件,有了新进展。铁岭市委宣传部表示,闫立峰超标配车,使用套牌情况均属实。目前,调查正在深入,会给公众一个交待,但暂时还不适合公布具体细节。

  现在该事件的性质已经明朗,其中的超标配车问题属于违纪,由铁岭市委机关调查,依纪处理,没有问题;但使用假军车牌则涉嫌成立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已经不是市委机关的管辖范围,而应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关于军车牌,只要有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5种行为之一,即成立犯罪。西丰县委办公室所谓的,“闫书记的司机自行去找小招贴,花了300元钱办了个假武警牌照”即使属实,则涉嫌成立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那么,县委书记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回答是肯定的。

  若司机是受县委书记指使而去购买假军车牌,则县委书记属于教唆犯,一般都按主犯处理;若县委书记明知自己的司机违法使用假军车牌,而不去制止(闫书记有义务去制止、能够制止而未制止),则成立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两者依然成立共同犯罪。

  可见,闫书记的“临时工司机”绝不能“严厉批评”或者一辞了事;闫书记本人也不能“向市委汇报工作,承认错误”那么简单。

  县委书记不仅不向司法机关要求查处当地伪造军车牌之严重犯罪行为,还指使或者纵容自己的工作人员去购买、使用假军车牌;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希望,当地司法机关尽快介入本案。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西丰县委书记使用套牌车显然不只是违纪这么简单,而是涉嫌违法,必须由司法机关来调查究责。

  □刘昌松(律师)

(原标题:县委书记用“套军牌车”:应司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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